法律上有“净身出户”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净身出户”?“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是一个民间说法,一般指的是离婚时一方不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自愿协议,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一、协议离婚:基于自愿的“净身出户”
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净身出户”是可能实现的。这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损害他人利益、逃避债务等),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解释:
该条文明确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首要方式是双方“协议处理”。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自愿,可以约定一方分得全部财产,另一方“净身出户”。当然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全部分得另外一方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诉讼离婚:法定情形下的“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一般会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同时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只有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一方才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解释:
该条文是诉讼离婚中一方可能“净身出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一方在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注意:
“净身出户”的法定情形只有上述两种情形,民间有很多人认为如果一方有出轨的,则应当“净身出户”,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法律从来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轨不会必然导致“净身出户”,但是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关键点:
如果希望通过诉讼实现对方“净身出户”,关键在于收集并保留对方存在隐瞒、转移资产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例如银行流水、财产转移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而不是仅仅收集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
因此,“净身出户”在法律上并非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或基于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无法协商,则需要收集对方存在严重过错(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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