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做好“重要资料置备”? 发布日期:2025-10-26 作者:胡晖、杨凯文 49992

法条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重要资料置备的法定义务。即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一系列重要文件存放于公司住所,以备查阅。这些文件是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的客观记录,对保障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至关重要。

本条是针对公司本身的强制性要求,不因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而免除。

根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置备的文件包括:

公司章程: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治理结构。

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文件,是确认股东身份和权利的依据。

会议记录: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反映了公司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和依据。

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核心文件。

债券持有人名册:记载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情况的文件。

 

 

实务建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信息透明的重要条款。它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更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置备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实务中,作为义务主体,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来确保合规,并规避潜在风险。

1. 文件管理制度化与明确责任人

(1)制定明文规定:

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列出必须置备的文件清单、存放地点、保管责任人、保管期限(通常为10年以上)以及查阅流程。

(2)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行政、法务部门人员负责这些文件的日常管理、更新和查阅接待。避免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

2. 文件管理的标准化操作

(1)集中存放:所有文件应集中存放在公司总部的固定、安全的场所(如档案室、专用文件柜),并建议进行电子备份。

(2)及时更新:文件并非一成不变,一旦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股东名册:在股权发生变更后立即更新。

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如3-5个工作日)完成整理、签署和归档。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置备于公司。

建立台账:设立《文件查阅登记簿》,记录每一次查阅的日期、查阅人、查阅文件内容、复制情况等,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这既是管理需要,也是未来发生争议时的关键证据。

3. 应对查阅请求的标准流程

查阅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谨慎处理。

第一步验证查阅人身份与资格:

股东: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

债券持有人: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和债券持有证明。

其他人员:如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需审查其是否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支持其查阅权。

第二步审查查阅目的:

股东要求查阅时,可以要求其说明正当目的(如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董事高管行为、准备股东提案等)。

如果其目的明显存在不正当性(如为竞争对手窃取商业机密、进行骚扰诽谤、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有权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三步规范查阅过程:

建议在公司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在特定区域查阅,防止文件被篡改、污损或带走。

对于复制请求,应区分情况。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通常允许复制;但涉及敏感信息的,可只允许查阅或摘录。

所有提供的复印件,最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由申请人签收。

 

 

温馨提示

 

 

股东及其他权利人在查阅过程中,公司应特别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商业秘密保护:在置备和提供查阅时,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如关键客户信息、核心技术数据)的部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要求查阅人签署保密协议。

避免“形同虚设”:绝不能将文件锁起来无人管理,或口头拒绝查阅。任何拒绝都必须有合法理由并留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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