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或合伙人以其向公司或企业提供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服务,作为获取股权的出资,而不是用现金、实物等传统财产进行出资。
你可以将“劳务”出资简单理解为“出力”不“出钱”。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其规定完全不同。
总的来说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出资是不可以的。
普通合伙企业:劳务出资是可以的。
为什么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两者缺一不可。
但对于公司而言,“劳务”出资的障碍显而易见:
1、难以估价:劳务是未来提供的服务,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难以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估。比如,一个程序开发员或者一个高级管理人员一年的劳动值多少钱?很难在公司成立时就给出一个公允的、所有股东都认可的价值。
2、无法转让:劳务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无法像财产比如房子、车辆一样过户转让给公司。如果股东离开,其出资的“劳务”就无法为公司所拥有,这会损害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无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大家首先要明白,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主体。
对于公司而言,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正是这个巨大的区别,意味着,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即使以劳务出资,该合伙人也需要用其全部个人财产为企业债务兜底。这种强大的个人担保,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劳务出资价值不稳定的风险,从而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普通合伙企业中,所谓的“劳务”出资其实是以个人全部身价在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请注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二者对于是否能以“劳务”出资区别巨大。
有限合伙人:类似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不能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因此可以以劳务出资。
总之,一句话,只要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均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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