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一个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且特有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并非指具体进行施工劳动的工人(如农民工),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担了施工义务(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并最终完成工程建设的民事主体,但该主体与发包人(业主)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简单来说,实际施工人,就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通常出现在哪些情形中?
实际施工人的产生,根源于建设工程领域屡禁不止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常见的情形有:
1、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转给他人施工。转包一律无效,因此接手工程的这个“他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2、违法分包: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这种分包合同无效,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3、挂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个“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没有资质的“包工头”直接承接工程。
举例:
业主(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A公司(承包人)。A公司为了牟利,将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B(一个包工头)。B组织工人、购买材料,完成了施工。
在这个例子中,A与业主的合同可能有效,但A与B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B就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合同无效是前提:实际施工人是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物。如果合同有效,那就只是普通的“承包人”、“分包人”。
2. 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实际施工人是真正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将工程从施工图变为现实的主体。
3. 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通常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而不是最初的发包人(业主)。
4. 多数情况下缺乏相应资质:这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和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举例:上例中,如果A公司(转包人)拖欠B(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而业主又拖欠A公司工程款。那么B可以直接起诉业主,要求业主在拖欠A公司的款项范围内,直接向B支付工程款。
总而言之,实际施工人是我国法律为应对建设工程领域乱象而创设的特殊概念,它特指无效合同下实际完成工程的主体(通常是包工头或无资质的公司)。法律在否定其合同效力的同时,出于保护弱势方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考虑,又赋予其直接起诉发包人并主张工程款的特殊权利,形成了“无效合同,有效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并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