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股东知情权深度解析 发布日期:2025-11-06 作者:胡晖、杨凯文 37672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系统性地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是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条款。其核心精神在于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本条第一款:无条件知情权

权利主体:所有股东,无论持股时间长短、持股比例多少。

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公司文件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这些文件时,通常无需说明其查阅目的,公司不得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这属于股东的绝对权利。

本条第二款:有条件知情权(深度调查权)

权利主体:满足特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注意:

(1)公司章程优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3%更低的持股比例要求,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这是因为会计账簿和凭证涉及公司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和财务信息。

(3)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4)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5)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第三款:知情权的范围延伸

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延伸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对于集团化运营的公司尤为重要,防止公司通过将核心资产或业务置于子公司来规避母公司股东的监督。

4. 第四款: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还需遵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法定的、公开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报告、重大决议等文件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向社会公开。因此,上市公司股东主要通过公开信息获取知情权,其单独查阅、复制公司内部文件的权利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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