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被撤销。但二者的法律构成和适用情景完全不同。
简单来说:
重大误解是“我搞错了”,核心在于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造成较大的损失。
显失公平是“你欺负我”,核心在于一方利用了另一方的劣势而造成结果的不公平。
举例:
1、订单报价错误案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订购一批特种钢材。甲公司销售员在制作报价单时,因操作失误,将单价“1000元/吨”误写为“100元/吨”。乙公司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迅速确认并签署了合同。甲公司审核合同时发现错误,立即与乙公司沟通,但乙公司坚持要求按合同价格执行。
法律分析:
存在误解事实:甲公司销售员对意思表示的重要内容----价格,发生了错误表示。
误解是重大的:价格是合同的核心条款,90%的价差足以影响甲方订立合同的决策。
误解和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销售员知道打出的价格是错的,绝不会以此价格发出要约。
造成较大损失:按此价格履行,甲公司将遭受巨额损失。
因此,甲公司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注意:
(1)“重大误解”焦点在“误解”本身,即“我想的是A,但我说出来或做出来的是B”。
(2)“误解”一般基于当事人自己的错误认识导致的,即使对方没有恶意,只要误解是重大的,误解方就可以主张撤销。
(3)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其行权期间非常短暂,只有九十日,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显示公平”的撤销权期间是一年。
2、“危困”司机案
一名货车司机在深夜的偏远地区车辆发生故障,急需拖车服务。一家救援公司前来,利用司机孤立无援、急于赶路的困境,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合同,要求支付高达正常市场价10倍的拖车费。司机为了不耽误货物交付,无奈签字。
法律分析:
主观要件: 救援公司利用了司机处于“危困状态”(深夜、偏远、车辆故障、货物延误风险)。
客观要件: 合同约定的报酬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价值相比,明显失衡,远超正常商业利润范围。
因果关系:正是司机的危困状态,导致他不得不接受这个不公平的价格。
因此,司机可以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拖车合同。
注意:
构成“显失公平”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劣势)+客观要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换言之,在法律上,要成功主张“显失公平”并撤销合同,受害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证明以上“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都存在。
仅仅证明“自己亏了”(客观要件)是不够的,因为商业风险本身可能导致亏损。
必须同时证明“对方趁火打劫”(主观要件),即对方利用你的“不利”(“危困”或者“无法判断”)来牟取暴利。
这与“重大误解”主要举证“自己哪里搞错了”形成鲜明对比。正是因为举证难度高(尤其是证明对方的主观意图),“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的标准非常严格,并非所有“不公平”的交易都能被撤销。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者立法的目的均是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必要修正,以防止形式上的自由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重大误解”旨在保护意思表示真实,而“显失公平”旨在保护弱势一方。总之,一句话,当你“搞错了”的时候,想想“重大误解”。当你“被坑了”的时候,想想“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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