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起人瑕疵出资的终身连带责任制?
发起人瑕疵出资的终身连带责任制,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个发起人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即“瑕疵出资”),那么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股东需要对该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发起人彼此间的资本充实担保责任是终身制的。
可谓一日为联合创始人,终身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出资通常包括:
1、完全未出资:根本没有缴纳任何认缴的资本。
2、未足额出资:只缴纳了部分认缴资本。
3、出资不实: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
4、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举例
假设A、B、C三人作为发起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A认缴400万,B认缴400万,C认缴200万,公司章程均规定三个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按照认缴金额出资。
A和B都足额缴纳了出资,但C只缴纳了100万,还有100万迟迟未缴(这就是“瑕疵出资”)。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欠下债权人D 500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
此时,债权人D可以:
1、直接要求公司偿还500万。
2、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D可以直接要求C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100万及利息)承担责任。
3、同时,D也可以直接要求A和B中的任何一人或两人,对C未缴纳的10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D可以要求A单独支付这100万,或者要求B单独支付,也可以要求A和B共同支付。
即使A和B已经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了别人,他们仍然需要对C在公司设立时的这笔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发起人瑕疵出资的终身连带责任制”的威力所在。
对于任何打算创业、成为公司发起人的人来说,充分理解并敬畏“发起人瑕疵出资连带责任终身制”至关重要。它意味着你不仅要对你自己的出资负责,还要对你创始合伙人的出资真实性负责,哪怕你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人,你仍要对公司设立时,创始合伙人的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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