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串烧式”连带责任制?
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串烧式”连带责任制,指的是股东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并未缴纳,在股权转让后,股转当事人也即前后手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多次转让,则形成“串烧”式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你买了一个有“欠款”(未缴足出资)的股权,如果你知道它“欠款”,那么你就要和卖家一起还这笔债。
举例
A有限公司设立一年有余,其中甲股东持股20%,对应的出资义务为2000万,已在一年前到期,但是甲一直未出资到位,其他股东已认缴出资。是年3月1日,甲转让给乙,约定股价300万,由乙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资,8月1日,乙转让给丙,约定股权400万,由丙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资。但截止案发,这笔20%股权对应的出资均未缴纳。
后来,A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欠下债权人丁1500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丁发现甲的瑕疵出资,同时发现甲将股份转让给了乙,乙又转让给了丙。
此时,债权人丁可以:
1、直接责任:直接要求A公司偿还1500万。
2、连带责任:如果A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2000万及利息)承担责任。同时,丁也可以直接要求受让人乙和丙中的任何一人或两人,对甲未缴纳的200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内部追偿:如果乙或丙被迫向债权人丁支付了这1500万,那么乙或丙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等,向甲进行全额追偿。因为这笔债的根源在甲。
温馨提示:
1、谁起诉谁受益,胜诉利益与公司其他债权人没有关系。
2、被追诉的瑕疵出资股东已对公司某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不予支持。
3、如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则免责。但应由受让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上诉案例予以说明:
A公司若还有另外一个债权人戊2000万的债权未偿还,债权人丁先就其债权1500万起诉甲乙丙,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500万并获执行,后戊也起诉甲乙丙,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0万,则法院至多支持余额500万(2000万(认缴的资金)-1500万(已支付债权人丁的债权))元。
“瑕疵股权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连带责任”这一“前后串烧”规则,有效地将出资责任的链条从原股东延伸到了知情的新股东身上,它告诫所有股权交易的参与者:“买股权有风险,尽职调查须先行”。虽不知情可以免责,但一旦被认定为“知情”,就要做好为前任股东的“历史遗留问题”买单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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