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减资和普通减资如何操作?
正因为简易减资和普通减资的核心区别在于公司的总资产是否会减少。因此,两者对债权人风险有着显著的差异,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两者在实操方面也有实质上的不同:
简易减资:因为不向股东分配资产,公司的总资产和偿债能力没有发生实质性减弱。债权人享有的清偿基础并未被动摇,因此法律豁免其繁琐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这使得操作非常高效、简便。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两点:
1、信息披露:仅公告不通知
简易减资,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及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但应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分红限制:
为防止公司借简易减资补亏以降低分红门槛,间接导致资产流出,变相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公司在简易减资后提存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时,才能分配利润。
普通减资:因为可能向股东返还资产,这直接减少了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对于普通减资,法律设置了严格的前置保护程序:
1、信息披露:既通知又公告
公司作出普通减资决议后,必须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公告。
2、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清偿: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通常为接到通知起30日内,公告起45日内)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或者未应债权人的合法要求进行清偿或担保,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股东可能需要在收回的资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不管是简易减资和普通减资,建议公司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要轻易选择在报纸上公告。因为报纸公告要考虑报纸的资质和级别,若资质和级别不够,容易导致公告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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