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将“上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下游合同”原封不动地或基本一致地转移给第三方。
背靠背条款通常出现在一个中间方的业务中,这个中间方一方面与上游(如业主、总包方、发包方)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又与下游(如分包方、供应商)签订另一份合同。
背靠背条款的目的,是中间方拟转移履约和责任风险,旨在让中间方在一个复杂的交易链中处于一个更安全、更有利的位置。
举例:
实例一:建设工程领域(最经典)
甲公司(总包方)从某业主那里承接了一栋大楼的施工项目。随后,甲公司将大楼的装修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分包方)。
合同关系:
上游合同:甲公司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
下游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装修分包合同》。
背靠背条款示例(出现在《装修分包合同》中):
付款条件:
业主向总包方支付装修部分工程款后,总包方在收到款项的15个工作日内,按相同比例向分包方支付。若业主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支付,总包方相应顺延或免除本次的付款义务,分包方对此不持异议。”
法律风险分析:
对甲公司(总包方)有利:
甲公司成功地将业主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的风险转移给了乙公司。如果业主没钱了,甲公司可以依据此条款暂时不付钱给乙公司。
对乙公司(分包方)不利:
乙公司的收款完全受制于一个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即使乙公司完美地完成了工作,也可能因为业主和甲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乙公司无关的纠纷)而无法及时拿到工程款。
实例二:设备采购与贸易领域
甲公司作为代理商,拿到一个学校采购100台电脑的订单。甲公司自己没有生产线,于是向乙电脑生产厂家下单采购这批电脑。
合同关系:
上游合同:甲公司与学校的《电脑采购合同》。
下游合同:甲公司与乙厂的《采购订单》。
背靠背条款示例(出现在《采购订单》中):
验收与付款:
本订单项下货物的最终验收,以最终用户(某学校)验收合格为准。货款应在最终用户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后30日内支付。
法律风险分析:
对甲公司(代理商)有利:
甲公司不仅将付款风险转移,还将验收风险也转移了。如果学校因为某些原因(比如预算问题、领导变动)不验收或拖延验收,甲公司就可以据此不向乙厂付款和验收。
对乙厂(生产厂)不利:
乙厂的命运被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最终用户”掌握。它可能早已生产好符合标准的产品,却因为学校内部流程问题而无法收回货款。
“背靠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
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
1、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一般是认定为无效。
因为,大型企业借助其优势地位使为了获取业务机会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这违背了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破坏了公平交易。而且,“背靠背条款”使中小企业不合理地承担了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交易风险,使得原本就背负较大生存和发展压力的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合同款项,容易导致其经营出现困难甚至破产,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同级别企业之间“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能直接援引上述规定来认定同级别企业之间“背靠背条款”无效,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因为同级别企业一般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双方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意思自治,双方达成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应被认定为付款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个案的实际签订情况、条款内容和履约情况,并结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目的等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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