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接力规则 发布日期:2025-12-03 作者:胡晖、杨凯文 31801

阅读提示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承载着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经营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职能。然而,在实践中,因控股股东把持、管理层失职或内部矛盾激化,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董事会“沉默”、监事会“缺位”,会议是否就注定搁浅?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的“接力规则”,让您理解 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失灵情况下的救济权利。建议重点关注顺位逻辑、持股比例、时间条件及书面答复义务等实操要点,以便在实际治理中依法维权、规范运作。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的“接力规则”,旨在确保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公司治理出现僵局时,得以正常召开。

其核心逻辑是层层递进、互为补充。

1.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的顺序:

第一顺位:董事会 → 董事长

召集权:董事会是股东会会议的法定召集机关。这是公司正常治理状态下的常规安排。

主持权:董事长是会议的主持人。如果董事长因故(如生病、出差)不能履行职务,或故意不履行职务(如滥用权力阻碍会议召开),则进入下一顺位。

第二顺位:副董事长

当董事长缺位时,由副董事长自动接替主持。

第三顺位: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

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或不愿主持,则由董事会内部民主决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来主持。这体现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功能。

第四顺位:监事会

当公司出现严重内部矛盾,董事会陷入瘫痪,或者董事会多数成员拒绝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即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

此时,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有责任和义务挺身而出,行使“替补召集权”和主持权,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五顺位:符合条件的小股东(最终救济途径)。

当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和不主持”,即前四顺位全部失灵。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意义:这是法律赋予中小股东的最终救济权利,是打破公司僵局的“尚方宝剑”。当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小股东利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绕过董事会和监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从而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2.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

权利主体: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持股时间要求,注意与常规股东会议的区别)。

行权方式: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请求。

答复义务:董事会或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法律后果:如果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不召开,或者逾期未答复,那么提出请求的股东就可以援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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