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和“一股再卖”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5-12-09 作者:胡晖 34258

“一股二卖”和“一股再卖”有什么区别?

 

 

“一股二卖”和“一股再卖”在表面上看似都是重复出售,将股份转让给多人。但它们在转让的关键时点、合同效力、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简单来说,最核心的区别是: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个股权买卖合同时,是否仍然享有对股权的处分权。

“一股二卖”:源于《物权法》上的“一物二卖”,强调的是出卖人就同一物订立两个及以上的买卖合同时,都享有处分权。因此,“一股二卖”强调两个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建立在有权处分的前提下。

举例:一股二卖(有权处分)

股东甲将股权转让给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公司章程变革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此时,丙出更高价,甲又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分析:

1、合同效力:甲在与乙和丙签订合同时,甲的名字仍然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簿上,从内部记载和外部公示效力上看,甲仍然是股东,享有处分权。

因此,甲乙合同、甲丙合同都是基于有权处分的有效合同。

2、法律后果:甲只能履行一份合同,股权归谁所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权归谁所有,取决于谁先请求履行并办理变更登记。最终未能取得股权的一方,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一股再卖”:强调后一个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已然丧失了对股权的处分权,进而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举例:一股再卖(无权处分)

股东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不仅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且已经完成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乙已经合法成为公司股东。此后,甲隐瞒事实,伪造文件,将本已属于乙的股权再次“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在甲与丙签订第二份合同时,股权已经属于乙。甲的行为是典型的无权处分。

此时,法律关系的核心变成了丙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同时满足:

(1)丙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对于在先的乙而言虽然取得股权,但是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丙基于对股权登记的信赖,丙有理由相信甲仍是公司的股东;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股权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即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那么丙将合法取得股权,乙将丧失股权,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一股二卖或一股再卖是股权转让中的重大风险点,其本质是出卖人的诚信缺失和违约行为。法律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逻辑是:优先保护已完成权利公示(股东名册登记、公司章程登记和工商登记)的善意一方。因此,对于受让人而言,“速战速决”,尽快完成内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登记以及外部工商变更登记,是保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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