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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临时议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高度重视其程序性要求,确保股东会从召集、通知到审议、决议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合规。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守,也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减少股东纠纷、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的基础。股东也应积极了解并行使本条赋予的通知知情权与临时提案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临时议案的规定。相较于旧《公司法》,本次《公司法》修订删改了无记名投票,故本条未再保留相关涉及无记名股票的内容。本条新增了临时提案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本条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提案权和表决权,规范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程序。其核心内容为:
一、会议通知的时限与内容: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通知内容:必须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公告方式: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必须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二、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提案主体: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案时间: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
提案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提案要求:提案内容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义务: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案的排除:若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可不予提交。
比例限制禁止:公司章程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所需的持股比例。
决议范围的限制: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是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要求,确保股东能就待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准备。
实务建议
为确保公司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决议效力争议,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严格遵循通知时限与方式: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名册维护机制,确保能准确、及时地向全体股东送达通知。
(1)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保留好通知送达的凭证(如挂号信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签收记录等)。
(2)对于上市公司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通过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与向股东发送的通知一致。
2、规范处理股东临时提案:
(1)接收:董事会应设立专门通道和流程,及时接收、登记股东的书面提案。
(2)审查:收到提案后,董事会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是否在时限内、是否书面、持股比例是否达标),然后进行实质审查(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股东会职权)。
(3)说明:对于决定不予提交的提案,应准备好充分的理由说明(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并可能需要在股东会上作出说明,以备查询。
注意:严格遵守“2日内”的通知义务,确保其他股东能及时知悉临时提案内容。
3、明确界定并完整披露审议事项:
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应描述清晰、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或概括性语言。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处置等),可考虑在通知中附上议案概要或草案。
在股东会现场,主持人应明确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范围,防止讨论和表决超出通知列明的事项。
4、防范决议效力风险:
若股东会决议涉及了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该决议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股东诉请法院撤销。公司秘书或法务部门应在会议筹备和召开过程中,对程序合规性进行把关。
5、完善公司章程的配套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如1%的持股比例下限、通知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提案的提交细节等作出更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规定。
例如,可以明确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的效力、提案的接收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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