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一方不配合生育,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支持生育赔偿,但是会存在例外情形。换言之,若单纯因配偶不配合生育主张赔偿,法院一般不支持。但若涉及欺诈或重大过错,可能通过撤销婚姻获得析产补偿或者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法律原则上不支持“生育赔偿”,理由如下:
1、生育权是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夫妻双方均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即任何一方有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另一方不能强制对方生育。
2、婚姻自由包括生育自由: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其法定权利,不构成法定过错,另一方一般无法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尤其是女性)的生育自由。在婚姻关系中,这项权利强调的是尊重与协商,若双方意见不一致,因此导致感情破裂,解决方案是离婚,而非强制生育或赔偿“生育权”损失。
二、例外情形:可能涉及赔偿的情况:
婚前隐瞒不孕不育或故意欺骗生育意愿
若一方婚前故意隐瞒不孕不育或虚假承诺生育,导致另一方基于错误认识结婚,可能构成欺诈,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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