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融资形式,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社会融资生态与个人财产安全。然而,在相关法律实践中,合同性质的认定、本息的核算、综合融资成本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以及维权费用的承担等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与难点。本文转载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五则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内容涵盖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借贷本金的推定规则、金融机构变相利息的审查、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费)的性质界定,以及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归属等核心争议领域,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
----科某公司与亿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 295 号)
【案情摘要】
科某公司主张其与亿某公司等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科某公司将 2亿元出借给亿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借款期限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16%,利息按季支付等。《借款合同》明确科某公司拥有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对证券投资不承担风险。因亿某公司等未按约定还款,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对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不影响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
典型案例二
认定民间借贷本金数额如何适用推定规则
----燕某敏与荣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 243号
【案情摘要】
本案名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谢某森作为荣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燕某敏前后签订了 3份《借条》,第 1份与第 3份《借条》上均盖有荣标公司的公章,第2份与第 3份《借条》除有无公章之外完全相同。现燕某敏诉请确认其享有对荣某荣某公司破产,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一审法院认为,不能根据公章的真实性推定协议的真实性,案涉款项均汇入谢某森个人账户,故认定借款人为谢某森个人,驳回了燕某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燕某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改判。
【裁判要旨】
根据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可依经验法则采推理方法认定系争本金;书证文义明确,则无须推定;当事人负有诚信诉讼义务,应如实陈述,否则,受不利认定。
典型案例三
金融机构通过没有实质性服务的合同收取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利息
----龙某大酒店与某行贵港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摘要】
龙某大酒店与某行贵港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及用途等。某行贵港分行发放贷款后,先是向龙某大酒店收取资金托管费。后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某行贵港分行又收取了合同变更费。此外,某行贵港分行依据其与龙某大酒店签订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协议,收取了金融服务费用。上述资金托管费、合同变更费、金融服务费共计 1998万元。某行贵港分行仅向龙某大酒店提供了一些结构框架基本一致、内容相似的金融服务方案及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金融资讯。龙某大酒店认为某行贵港分行未向其提供实质性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抵扣借款本息。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与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必须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即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例如,金融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包括服务不值得所收取的费用等情形,则属于以收取服务费用为名变相收取利息。
典型案例四
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王某生与汤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情摘要】
出借人汤某军与借款人王某生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前,应承担借款本金、所欠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律 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将多份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进行公证。汤某军向王某生给付借款后,王某生未如约偿付全部本息。汤某军因此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提出王某生应给付案涉本息及律师费等多项诉请。王某生认为律师费已超过法定保护利率上限,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认定应由王某生负担律师费。王某生不服原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 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典型案例五
夫妻一方所负担保债务,用于该方家族经营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飞某公司与马某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1611号
【案情摘要】
马某桐与马某华登记结婚之前,马某华之父马某宏向飞某公司借款,用于其家族企业建宏公司的生产经营。此后马某华向飞某公司出具担保函。2016 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453 号判决,判令马某宏偿还飞某公司借款本息,马某华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飞某公司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马某桐为 453号案件中马某华所负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所负担保债务,用于该方家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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