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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比“直接投票制”,结合具体案例,展示了“累积投票制”如何通过改变表决权计算与投票方式,有效帮助中小股东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集中票力、赢得席位,获得一定的话语权。文中还明确了该制度的非强制性及实务应用要点,为理解与运用这一重要公司治理工具提供实用指南。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明确了其适用条件、表决权计算以及投票方式:
适用条件: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启动,由公司自主选择,非强制性。区别于直接投票制(一股一票)。
表决权计算: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如选3名董事,则每股有3票)。
投票方式:股东可集中行使其全部表决权(如持有100股选3名董事,可将300票全投给1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本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通过集中投票权,中小股东可能推选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或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席位,平衡公司治理,防止“一股独大”,大股东完全控制管理层。
实务建议
在传统的直接投票制(一股一票,逐席选举)下,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可以垄断所有董事会席位,中小股东注定一无所获。
但是,累积投票制彻底改变了游戏规则,其关键在于:
其一、票权放大: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 =应选席位总数。
其二、票权集中:股东可以将所有票数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人。这为中小股东通过联合,集中火力“保送”一名代表进入董事会提供了可能。
举例:
假设一家公司要选举3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公司总共发行了100股。
股东结构如下:
大股东A:持有 70股;
小股东B:持有 20股;
小股东C:持有 10股;
现在,大股东A希望他提名的3位候选人(A1, A2, A3)全部当选。而小股东B和C希望联合推举一名能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D)当选。
1、计算总表决权数
根据累积投票制规则:
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 = 应选董事人数,本例中为3。
总表决权数 = 总股份数 × 应选董事人数= 100股 × 3 =300票。
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
大股东A:70股 × 3 =210票
小股东B:20股 × 3 =60票
小股东C:10股 × 3 =30票
2、两种投票制的对比
情况一:采用直接投票制
在这种制度下,一股一票,但针对每一个董事席位进行投票。选举3名董事,就意味着要进行3轮投票。
第一轮选举董事1:A有70票,B和C合计30票。A提名的A1得票70,B&C提名的D得票30。A1当选。
第二轮选举董事2:情况同上,A2当选。
第三轮选举董事3:情况依旧,A3当选。
结果:大股东A凭借其持股优势,在所有三轮投票中获胜,包揽了全部3个董事席位。小股东B和C无法推选出任何代表。
情况二: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这种制度下,每位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所有的表决权。
大股东A的策略:他希望确保多名候选人都当选。他最稳妥的策略是将210票平均分配给3位候选人,即A1得70票,A2得70票,A3得70票。
小股东B和C的策略:他们如果分开投,很难对抗70票,但是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将所有票数集中投给D1一人。B有60票,C有30票,合计D得90票。
投票结果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
D(小股东推举):90票
A1(大股东推举):70票
A2(大股东推举):70票
A3(大股东推举):70票
根据得票排名,前3名(D, A1, A2)当选。
结果:小股东B和C通过集中票数,成功让代表他们利益的D以最高票当选。大股东A只获得了3个席位中的2个。
特别注意:
(1)、累积投票制不同于一般的投票方式,该投票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中。
(2)、新《公司法》将累积投票制作为一项可选机制,允许公司自主选择使用,并不是强制适用,因此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如股权集中度、股东意愿等)决定是否采用,如果要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启动。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提供的累积投票制,是法律赋予中小股东的一把“制度杠杆”。它无法改变持股比例,但能改变票力结构。中小股东通过精准计算、有效联合与策略性投票,完全有能力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赢得宝贵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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