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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它以“强制设立为原则,简化设置为例外”,并通过“准用规则”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部分治理规则的统一。公司在适用本条时,应首先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可简化治理的例外情形,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董事会职权、任期和会议程序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置及其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必须设立董事会,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设立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有助于实现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和制衡机制。
例外:“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是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这一例外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对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应性,简化了其治理结构,降低了运营成本。
第二款,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规定的以下四个条文,直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部分治理规则的统一。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该条文列举了董事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如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组成人员)
该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条确立了董事会的最低人数门槛,不得低于三人。同时,明确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条件和程序。该条款旨在保障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权利。
第七十条(董事任期)
该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这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制度,保障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七十一条(董事解任)
该条规定了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会解任董事的权力,二是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这体现了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平衡,既保护公司的决策效率,也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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