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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及其职权的规定。它既赋予了董事长核心的组织与监督权,又通过副董事长设置和董事推举机制,有效防范了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治理僵局。对于公司而,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该条文,是确保董事会高效、稳定运行,进而保障公司整体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及其职权的规定,并设计了一套在董事长、副董事长无法履职时的应急权力行使机制,旨在保障董事会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领导层缺位影响公司决策与执行。
一、领导层的设置与选举
设置:董事会必须设置董事长一人,而副董事长则属于“可以”设置的职位。这意味着副董事长并非法定必设职位,公司可根据自身规模、治理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
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主体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选举规则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强调了董事会的自治性,由全体董事集体决策产生其领导人。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指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而非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这要求选举结果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支持度。
二、董事长的主要职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是董事长的核心程序性权力。董事长负责启动和主导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是董事会会议得以合法、有效进行的关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这是董事长的核心监督性职责。它要求董事长不仅要关注决议的作出,更要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体现了其对董事会决策落实的督促责任。
三、副董事长的定位与职责
定位:副董事长的首要角色是“协助董事长工作”,其具体职权范围通常由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来确定,属于辅助性、配合性的角色。
核心职责(应急机制):当董事长出现“不能履行职务”(如疾病、丧失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或“不履行职务”(如无故拒绝履行职责等主观原因)时,副董事长应当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以确保董事会工作的延续。
四、应急权力行使的递补顺序
本条设计了一个清晰的权力递补顺序,以应对领导层缺位的极端情况:
第一顺位:董事长不能/不履行职务 → 由副董事长履行。
第二顺位:副董事长也不能/不履行职务 →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此规定避免了因正、副董事长同时缺位导致的权力真空,通过董事会的集体意志(过半数董事推举)指定一名董事临时负责,保障了公司治理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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