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查账”“请律师”,公司买单! 发布日期:2026-02-09 作者:胡晖 10463

阅读提示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监事会相应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同时,强化费用保障,确保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得以实质化运行。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及履职费用承担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两项核心规则:

1、将关于监事会的某些一般性规定(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适用范围,明确延伸至股份有限公司。

2、确立了公司对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法定承担义务。

具体条文解读

第一款:“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一)引用的内容: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主要规定了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监事会有权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协助,且其聘请不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二)适用范围明确化:通过本条规定,将上述关于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明确地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特定公司形式。这确保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款:“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费用承担的主体:明确费用的承担者是公司本身,而不是监事会成员个人或某个股东。因为监事会行使的相关职权都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二)费用范围费用限于“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日常办公费用:办公场所、设备、文具等。

(2)专业服务费:为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财务检查)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为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所需的差旅、通讯等费用。

(4)会议费用:召开监事会会议产生的场地、材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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