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监事会运作的基本程序框架。它通过强制性规范(会议召开最低频率、表决通过比例、一人一票、记录签名)与授权性规范(具体议事方式由章程定)相结合的方式,既确保了监事会监督职能得以定期、有效地以集体决策方式行使,又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灵活性。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严格遵守该条文的规定,是保障监事会决议合法有效、避免程序性法律风险的基础。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议事规则及决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公司法》中规范公司监督机构运作的核心条款。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解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频率与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是法定最低频率要求,公司章程可规定更频繁的会议。这旨在防止监事会长期不运作,沦为“摆设”。
(二)临时会议:任何监事均享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力。这是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当发现需要监事会及时审议的重大事项时,可启动该程序。
二、监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一)公司章程优先:除《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外,具体的会议召集通知方式、主持、讨论、表决流程等细节,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
(二)法定强制性规定:本条第三、四款关于决议通过标准及表决权机制属于法定强制性规定,意味着该规定不可由公司章程排除或变更:
(1)决议通过标准:“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此处的“全体监事”是指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人数,而非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例如,若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则通过决议至少需要3名监事同意。
(2)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明确了每位监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无论其是否为职工代表监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三) 会议记录制度
内容要求:记录应载明“所议事项的决定”,即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形成的最终决议。
形式要求: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记录上签名。签名具有双重法律意义:
(1)确认效力:证明该监事出席了会议,并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责任依据:在后续对监事会决议产生争议或追究责任时,会议记录是关键的证据。
转载请注明出处|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实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