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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确立了核心规则,旨在从源头遏制利益输送、价格操纵等有失公允的行为。本条通过设定“公平公正”的底线,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公司法中的授权资本制、类别股等制度,允许公司在不同轮次融资或不同类别的股份上设置差异化的权利与价格。而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划定的红线在于: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类别的股份,必须实现完全的权利与价格平等。
法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法条解读
本条款是关于股份发行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股份发行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原则。具体解读如下:
1、核心原则:公平、公正
这里的“公平”侧重于结果的合理性,即所有股东在基于同类股份享有权利时不应有优劣之分;“公正”侧重于程序的正当性,即发行规则应一视同仁,禁止区别对待。
2、本条款分为两个层次对股份发行行为进行了约束:
第一层:同类股份,同股同权
在股份公司中,凡是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份,每一股所承载的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都必须完全相同。这意味着,在同一类别内部,绝不允许存在“特权股”。
现实意义:这一规定为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等差异化安排保留了法律空间。例如,公司可以同时发行优先股(如享有优先分红权但表决权受限)和普通股(享有完整表决权)。但前提是:所有普通股相互之间必须权利平等,所有优先股相互之间也必须权利平等。
第二层:同次发行,条件与价格一致
“同次发行”:指公司在同一轮次的融资活动中,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行为。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这意味着在同一轮融资中,所有认购该类别股票的投资者,面对的准入门槛(如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身份、是否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等)和每股认购价格必须是相同的。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是对价格一致性的再次强调。比如,不能对A投资者按5元/股发行,而对B投资者按6元/股发行。
现实意义:这一规定主要为了防范低价发行(利益输送)。如果允许同次发行价格不同,公司就可能通过低价向大股东或关联方发行股份,从而稀释小股东的权益,损害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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