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自己的亲友输送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和“接私活型职务侵占”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是直接把公司的钱放进自己口袋,而前者是通过“交易”把公司的利润转移给了亲友。
简单来说,这个罪名惩治的是一种“吃里扒外”的行为。
如何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要认定这个罪名,以下几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行为主体:
过去主要指国企人员,但根据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员工现在同样适用此罪。
注意:这意味着私企的“吃里扒外”行为也将受到同等规制。
(二)核心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输送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特指利用自己主管、决策、经办公司业务的权力。
具体而言,构成此罪主要有以下三种“作死”行为:
(1)“转让盈利”:
把本单位明明能赚钱的业务,转手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经营。
(2)“高买低卖”: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
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采购劣货”:
从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注意:如果不是利用职务,只是提供了一般性信息或建议,一般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后果:
必须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区分一般违纪和刑事犯罪的关键门槛。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看两点:
(1)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
注意: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暂时没亏10万,但亲友凭此赚了20万,也同样可能被立案追诉。
举例说明
案例一(银行行长“高价采购”):
某国有银行分行行长甲,在其校友乙公司的商铺采购中,利用职权授意下属高价采购,最终成交价高出市场价655万余元。法院认定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例二(国企高管“截留业务”):
某国企总经理助理李某,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所在国企承接的工程,利用职务之便转手给了自己妻子名下的公司去做,妻子公司因此获利290余万元。李某最终被以本罪判处刑罚。
一、民企同样适用: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变化。从2024年3月开始,民营企业的员工,特别是高管,如果利用职权为亲友牟利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同样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二、警惕“校友情”:
法律认定的“亲友”范围比我们日常理解的更广。只要存在长期、稳定的利益往来或深厚私交,就可能被认定为“友”。
三、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简单来说,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帮亲友赚钱,自己可能没直接拿钱(或拿了回扣),损害的是公司的经营利益;
而“接私活型职务侵占”是直接侵吞了本属于公司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