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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讲的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的一条“铁律”:
可以溢价,可以平价,但绝不能折价。
简单说,就是公司可以高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卖股票,这代表公司信誉好、资本足;但绝不允许低于票面金额卖,否则股东就没按注册资本出资,公司资本从一开始就“虚化了”。
这条规定,正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股份发行环节的重要体现。
法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价格的规定。其核心是确立了股份发行的“面值原则”,即股票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面值)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法律将股票发行价格分为三种可能,其中一种被明确禁止:
1.平价发行(按票面金额)
含义:发行价格 = 票面金额。
法律性质:这是最基本的状态。此时,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严格对应,不存在额外的会计处理问题。
2.溢价发行(超过票面金额)
含义:发行价格 > 票面金额。
法律性质:这是现代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方式。
法律后果:溢价发行所产生的超出面值的部分,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这笔公积金有特定的用途,主要用于转增股本,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除非在特定严格的程序下)。
现实意义:溢价发行反映了市场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认可,能够使公司在不增加注册资本数量的情况下,筹集到更多的资金。
3.折价发行(低于票面金额)
含义:发行价格 < 票面金额。
法律定性:绝对禁止。
禁止理由: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如果允许折价发行,意味着股东实际投入的资产低于其在账面上所代表的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存在“出资不实”的缺口,损害债权人利益。
例如:如果股票面值是1元,却以0.8元发行,那么这0.2元的缺口无法在会计上合规处理,会直接导致公司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构成法律上的瑕疵。
一句话总结
股票可以“溢价”,绝不能“折价”,
这就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划出的那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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