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解读:股票形式与记载事项全解析 发布日期:2026-03-24 作者:胡晖 9584

阅读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既是股东权利的凭证,也是公司资本构成的重要载体。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登记结算体系的日益完善,股票的形式已从传统的纸面凭证,逐步向无纸化、电子化方向演进。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股票的形式选择、纸面股票的必备记载事项以及发起人股票的特殊标注作出了系统规定,既延续了传统规范,也回应了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

 

 

法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形式及记载事项的规定,共四款。

一、股票的两种形式

根据本条的第一款,股票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纸面形式:

即传统的实物股票凭证。

是其他形式:

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非纸面形式,主要是指无纸化股票,即电子记账式股票。这是为适应现代证券登记结算体系而作出的安排,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股票都采用无纸化形式。

二、纸面股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本条的第二款,若股票采用纸面形式,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明确发行主体,是识别公司身份的基础信息。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二者择一即可。公司成立日期适用于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票;股票发行时间则适用于增资发行等情况。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种类:如普通股、优先股等。

票面金额与股份数:对于面额股,需同时记载每股金额及总股份数;对于无面额股,则仅需记载所代表的股份数。

三、纸面股票的形式要件

根据本条第三款,若股票采用纸面形式,还需要具备三大形式要件:

(一)编号:便于股票的管理、挂失、转让登记等。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须为手写或符合法律要求的签章形式,体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三)公司盖章:体现公司法人意志。

这三项均为形式上的必备要件,缺少任何一项可能导致股票无效或无法正常流通。

四、发起人股票的特殊标注

本条第四款式是关于发起人股票的特殊标注

立法目的:

区分发起人股与普通公众股。

法律意义:

标明“发起人股票”仍有助于识别股份性质,便于监管与交易合规。

同时也反映了发起人相较于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承担的特殊责任(如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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