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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股会直接稀释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无需每次召开临时股东会,本身是一种提高公司融资效率的制度设计。
但为了防止董事会,尤其是与大股东或管理层关系密切的董事,滥用权力,通过发行新股恶意摊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设置了更高的表决门槛,通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严格程序,确保这项重要权力不会被少数董事或某个控制董事轻易操纵,在效率与公司治理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公司法》修订后新增的一项重要规定,核心内容是为董事会根据授权发行新股设置了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门槛。
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决定发行新股”这项原本属于股东会的权力授权给董事会来行使,那么董事会在做出具体发行新股的决定时,不能简单以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而必须获得全体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具体解读如下:
1.发行新股谁来做决定?——被授权的董事会
在获得授权后,董事会成为发行新股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机构。
2. 怎么表决?——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1)“全体董事”是什么意思?
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也不是“有表决权的董事”,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部成员人数。
举个例子:
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 → 全体董事就是9人
哪怕有人请假、职位空缺、或被限制表决权,基数依然是9人
(2)“三分之二以上”是什么概念?
这是一个绝对多数的要求。
计算公式:
同意票数 ≥ 全体董事人数 × 2/3
全体董事9人→ 9 × 2/3 =6票(至少6票同意)
全体董事5人 → 5 × 2/3 ≈ 3.33 →至少4票同意
“以上”包含本数,同意票正好达到三分之二也是符合要求的。
对比一下:为什么这个要求远高于董事会一般的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一般议事规则是:
会议举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而本条把发行新股的门槛从过半数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正是为了体现立法者对这类重大事项的审慎态度。
毕竟,发行新股可能稀释现有股东股权、改变公司资本结构——不是小事,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决策主体:被授权的董事会
在获得授权后,董事会成为了发行新股事项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机构。
表决规则: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全体董事”:这是一个关键概念。基数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也不是“有表决权的董事人数”,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部成员人数。
例如: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那么“全体董事”就是9人,无论其中是否有空缺、是否有人请假、是否被限制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这是一个绝对多数的要求。
计算方式:同意票数 ≥ 全体董事人数 × (2/3)。如果计算结果不是整数,通常需要向上取整。
例如:
全体董事9人的2/3是6人,同意票至少需要6票;全体董事5人的2/3约为3.33,同意票至少需要4票)。
含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以,同意票正好等于三分之二也是符合要求的。
对比意义:这个要求远高于董事会一般的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一般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而本条将发行新股的决定门槛从过半数提高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发行新股(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股权、改变公司资本结构)这一重大事项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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