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登记的公司股权,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发布日期:2026-04-12 作者:胡晖 9376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登记的公司股权,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一般不可以。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原则上,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法院不支持仅因“未经配偶同意”就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能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存在恶意串通。

1.司法实践一般规则:转让合同有效,不支持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定无效。

举例:

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A公司,股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朋友。妻子起诉,称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法院不支持妻子的请求。只要转让程序符合《公司法》(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且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等),该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

原因: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每次交易都需要核实转让方的婚姻状况和配偶同意书,将极大增加交易成本,损害市场活力。

2.司法实践例外规则:转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存在“恶意串通”

举例:

丈夫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1元钱)将价值1000万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受让人明知丈夫的目的是不想让妻子分得财产。

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需要妻子举证):

主观恶意: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的转让行为会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

客观串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妻子)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表现: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如评估价、最近一次融资估值等)。

受让人与转让人存在特殊关系(近亲属、情人、关联方等)。

转让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化、离婚诉讼期间。

转让后受让人未实际支付对价,或资金回流。

配偶该如何救济权利?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但该转让确实损害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配偶并非束手无策。其正确的救济途径是:在离婚时主张赔偿。

举例

丈夫擅自转让价值500万的股权,妻子无法追回股权,但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这笔500万的转让款(或股权的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丈夫擅自处分,应少分或不分,并可要求丈夫从其他财产中赔偿妻子应得的250万。

一句话总结:

股东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无需配偶同意,合同原则有效;配偶若认为利益受损,应找擅自转让的配偶索赔,而不是否定合同效力。只有证明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时,合同才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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