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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这么简单。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在合法场所或按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这一条明确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能私下随便交易。
你以为私下签个协议就完事?很可能转让无效,受让人也无法成为真正的股东。
本文将从适用对象、转让方式、实务误区三个方面,带你真正读懂第一百五十八条,避免踩坑。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1.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该条文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此条,即无需强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其转让规则由《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条另行规定。
2.原则:强制性的场所要求
“应当在”表明这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违反该场所要求的股份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两种合法转让方式
(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主要指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适用主体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非上市挂牌公司的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这是对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公开转让的补充规定。目前主要包括:
股东协议转让(如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司法强制执行(法院拍卖、变卖)
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
区域性股权市场(各省批准的股权交易中心)
适用主体
适用于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即未在任何交易场所挂牌的股份公司。
这些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能私下随意进行,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特定方式,通常需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和过户。
特别注意: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的司法实践
很多中小企业认为“既然没上市,就可以私下签协议转让股份”。这是错误的。
根据该条文:
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必须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如各省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或者通过工商登记(虽然股份公司工商不登记每个股东,但转让后需修改章程、备案股东名册)。
纯粹私下签署协议,不办理任何登记过户手续,将导致受让人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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