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即套现?别想了!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背后的三大“锁人”规则 发布日期:2026-04-16 作者:胡晖 1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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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是想卖就能卖,尤其是当它贴着“原始股”的标签,或者握在公司董监高手里的时候。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正是专门“管住”这类股份转让行为的关键条款。它给三类主体——原始股持有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质押股份的质权人——划下了明确的“红线”:什么时候不能转让、每年能转让多少、离职后多久才能卖出,甚至连质押的股份在限制期内都不能处置。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逐层拆解,帮你理清其中的限制规则与实务要点。无论是创业者、投资人,还是公司管理者,都值得一读。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法条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并明确了股份质押在限制期内的处理规则。其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体解读如下:

一、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限制(第一款)

1.核心限制:“原始股”一年锁定期

2.适用对象:公司IPO前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包括创始人、天使投资人、早期PE/VC等。即通常所说的“原始股”股东。

3.起算时间: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上市首日)起算。

4.限制内容:一年内不得转让(卖出、赠与、以股抵债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转移)。

5.例外与特别规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更严格或不同的规定,则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常见例子:根据证监会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通常需要锁定36个月(而非本款中的1年)。上市规则还可能对突击入股的股东有更长的锁定期(如从入股之日起算36个月)。

二、对“董监高”所持股份的限制(第二款)

此款对董监高设置了申报义务 +三项具体限制。

1.申报义务:董监高需向公司申报持股及变动情况。这是后续监管和计算限额的基础。

2.三项具体限制

限制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

计算基数:任职期间每年年初(或就任时确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限制二: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针对董监高持有的“原始股”或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一年锁定期。

限制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防止董监高通过辞职来规避限制、快速套现。半年“静默期”内,其名下所有股份均不得转让。

注意:公司章程可“加码”限制: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比上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例如: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每年转让不超过10%)。但不能规定更宽松的限制(如缩短半年禁售期)。

三、对“限制转让期内出质股份”的规定(第三款)

1.“出质”即设立质押:

在限制转让期内,股份持有人可以将股份作为担保物质押给银行、券商等用于融资。法律并未禁止在该期间内出质股份本身。

2.关键限制: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不得将质押股份变卖、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亦不得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质权人必须等到限制转让期结束后,方可处置相应股份。在限制期内强行处置的,该行为可能无效或面临法律风险。

3.实际意义:

(1)对质权人(债权人)而言:接受此类股份作为质押物时,必须评估其流动性风险——限制期内无法通过处置股份实现回款。

(2)对出质人(股东/董监高)而言:虽能利用股份融资,但质押本身不违反转让限制(因为所有权尚未转移)。

一句话概括本法条:

原始股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内质押的股份,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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