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说透,公司回购股份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6-04-21 作者:胡晖 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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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确立公司回购股份“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核心原则。它既为公司打开了回购的六扇“合法之门”,也设下了严格的程序与期限“红线”。一不小心踩错,可能就不是资本运作,而是合规事故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逐句拆解第一百六十二条,讲清楚:

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拍板哪些事?

回购回来的股份,究竟该注销、转让,还是留着?

上市公司又多了哪些“必修课”?

无论你是企业主、法务同行,还是关注公司治理的投资人,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深刻理解该条文,直接抓住实操要点。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法条解读

本法条是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核心规则。它确立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精神,并对回购的决策程序、后续处理方式及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解读:

一、核心原则:禁止回购及其立法目的

法条开篇即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一原则性禁止的背后,主要有以下考量:

防止资本空洞化:回购股份等于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买回自己的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避免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公司掌握自身经营内幕信息,若随意回购,可能被用于操纵股价。

混淆法律关系:公司不能同时作为股东对自己行使权利(如投票权、分红权),回购会造成权利义务主体混同。

二、六种例外情形(可以回购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六种“原则禁止”的例外,允许公司在特定目的下回购股份:

(一) 减资 

核心目的:提高每股收益、优化资本结构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核心目的:简化股权结构、完成合并交易

(三) 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

核心目的: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四)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核心目的:保护中小股东(合并、分立时)

(五) 换股发行(可转债)

核心目的:满足可转债转换需求

(六) 上市公司护盘

核心目的: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如股价严重低估)

三、决策程序: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

法条根据回购目的的重要性,设置了不同的决策程序:

最严格(需股东会决议)减资、合并。这两种情形直接减少公司资产或改变股权结构,影响根本,必须由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定。

相对灵活(可授权给董事会)员工激励、可转债换股、上市公司护盘。为了提高效率,法律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事先授权,然后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注意: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无需特别决议,依股东请求即可;

2、这里是“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而非“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门槛相对降低。

四、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数量限制与期限

回购股份不是“买回来就结束”,法律强制规定后续处理方式,以防止股份长期滞留公司手中:

减资:必须10日内注销。因为减资的目的就是消灭股份,不注销会导致资本虚增。

合并、异议股东回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时间相对充裕,可转售他人或注销。

员工激励、可转债、护盘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必须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这既防止公司囤积大量股份(可能影响控制权或市场),也给了相对长的操作周期。

五、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要求

考虑到上市公司涉及公众投资者,法律施加了额外义务:

信息披露必须依照《证券法》履行披露义务,包括回购预案、进展、结果等,防止内幕交易。

交易方式为员工激励、可转债、护盘目的回购时,必须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如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这确保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或输送利益。

六、禁止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最后一款是独立但重要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含义公司不能接受他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进行质押借款。

原因如果债务人违约,公司会变相被迫取得自己公司的股份,等同于变相回购,且绕过了前述所有严格条件和程序。同时可能引发内幕交易、操纵风险,甚至导致公司被动成为自己的大股东。

总结与实务提示

一、对企业的意义:

回购需有合法目的必须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否则,不得随意回购。

决策程序不可违反:减资、合并必须上股东会;其他情形若董事会决议,需满足“2/3以上董事出席”的条件,并事先获得章程或股东会授权。

注意数量和期限员工激励等情形下,回购总量不得超过10%;所有回购股份除减资外,均有转让或注销的最终期限。

上市公司注意合规履行信息披露,采用集中竞价交易。

二、对投资者/债权人的意义:

债权人关注公司减资性回购(情形一),因为这会降低公司偿债能力。

中小股东可以利用异议股东回购权(情形四)在公司合并、分立时退出。

公众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护盘回购(情形六)通常被视为利好信号,但也需关注其披露和实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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