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输入几个关键词,点击“一键创作”,几十秒内,一篇以第一人称叙述、绘声绘色的“亲测好用”种草文案便跃然屏上——全程无需任何真实的出行经历或产品使用体验。近期,一批主打“一键生成爆款种草笔记”的AI工具悄然兴起,它们以极低的成本、零门槛的操作,批量炮制虚假消费体验和商品推荐,正在悄然侵蚀真实内容生态的信任基础。
2026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AI批量代写“种草笔记”的典型案例。
这是全国首例涉及AI代写“种草笔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边界。被告两家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这一判决的意义远超10万元的赔偿数额。它回答了一个在AI时代日益紧迫的问题:当技术被用作造假的工具,“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的护身符?
一、案情回顾:一款“定向服务”的AI写作工具
(一)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以“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为核心价值,其平台规则和公约均明确强调内容的真实性要求。
被告两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网页版、App、微信小程序三种版本。该工具的热门模块直接展示了“某平台种草文案”“某平台旅游攻略”“某平台笔记标题”等服务模块,模块名称直接采用了该社交平台相关的命名,并配有“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
用户只需在“选择品种”栏目输入产品类别(如“护肤个护”),在“产品名称”和“产品特点”栏目分别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一键创作”,即可生成一篇几百字、以第一人称叙述的“种草”文案。这些内容在生成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真实的出行经历或产品使用体验,完全由AI杜撰、虚构。
生成后,该工具还诱导用户将文案发布到该社交平台,进一步放大了虚假内容的传播效应。
(二)原告的诉求与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该社交平台真实的“种草”内容生态,损害了平台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竞争优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争议焦点:“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针对特定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抗辩逻辑
被告两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服务,工具本身是中立的,用户如何使用工具与开发者无关。
这是典型的“技术中立抗辩”——一个在互联网法律争议中频繁出现的辩护理由。
(五)法院的回应:技术中立不等于应用中立
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是并不代表技术的应用是中立的。关键还是要看技术是怎么用的、用在哪儿、针对谁、是否盈利。我们要防止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滥用的行为。”
这一判断明确区分了“技术”与“技术的应用”。
技术可以没有立场,但技术的开发者、运营者在选择将技术应用于何种场景、服务于何种目的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裁判要旨:“四要素判定法”的司法创新
(一)真实内容生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在审理中,法院首先明确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真实内容生态,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权益?
答案是肯定的。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长期经营,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人力、物力,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种草”笔记内容,形成了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种草”内容生态。这一生态是原告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这一认定的意义深远。它意味着,社交平台经过长期投入形成的“真实内容生态”——那些看似无形的社区氛围、用户信任、内容质量——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任何破坏这一生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四要素判定法”:为AI服务提供者划界
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四要素判定法”: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本案中的AI写作工具具备典型的生成式AI特征,能够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词自动生成文本内容,符合这一要件。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本案的关键特征在于,被诉服务并非通用的AI写作工具,而是以该社交平台作为特定的商业应用层。服务模块名称直接使用了该社交平台的相关表述,功能设计也以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为目标。这种“定向服务”的性质,使其区别于那些不针对特定平台的通用AI工具。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
本案中,被诉服务模块的设计明显带有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文案内容的意图。从“一键生成”到“一键发布”,整个流程都在鼓励用户将虚构内容上传至该社交平台。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的商业行为。
本案被告的AI写作工具采取会员收费模式:终身会员168元,年会员98元,月会员40元。这表明被诉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驱动,而非公益或非营利性行为。
综合以上四个要素,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案件意义:从个案裁判到制度治理
(一)司法层面对“数字泔水”的首次系统回应
本案的判决,是司法层面对AI生成虚假内容(俗称“数字泔水”)的首次系统性回应。
“数字泔水”(slop)是2026年初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网络热词,指代那些由AI批量生成的、低质量的、缺乏真实价值的数字内容。
本案判决表明,司法系统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并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二)明确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
本案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四条行为边界:
数据与模型合规:确保训练数据和模型设计合规,不得将模型定向优化为生成特定平台的违规内容。
风险提示与内容管控:以显著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的局限性,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信息,遵守特定平台规则。
内容标识与用户保护:做好AI生成内容的标识工作,保护用户数据隐私。这一要求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规相衔接。
四、结语:技术向善,内容归真
“种草”的本质,是基于真实体验的分享与信任的传递。当AI可以批量制造“亲测有效”的虚假文案时,这种信任的基础正在被侵蚀。
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技术中立不是放任滥用的遮羞布,AI服务提供者不能只追求商业利益,更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通过“四要素判定法”,为判断AI服务的合规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准。这一判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中对原告权益的保护,更在于为整个AI内容生成行业划定了法律红线。
回到那个根本问题:当技术成为造假工具,谁来守住内容生态的底线?
法院的答案是:
技术可以服务于人,但不能以损害他人为代价;AI可以辅助创作,但不能成为批量造假、扰乱秩序的工具。
这或许正是技术向善的真正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