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怎么建?——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6-05-21 作者:胡晖 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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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其中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董事会构成的规定尤为关键。该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过半数”及“职工代表必设”的强制性要求,标志着国有公司治理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进一步深化,强化了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款:董事会职权来源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规定(如第67条等),包括决定经营计划、制定财务预决算、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聘经理等。

注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部分本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如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利润分配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但董事会仍享有一切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核心经营决策权。

第二款:董事会构成的核心要求(强制性规定)

董事会成员有两个限制条件:

1.外部董事过半数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非公司职工的董事。

“过半数”是强制门槛例如董事会共7人,外部董事至少4人。

立法目的

防止内部人控制,引入独立、专业的外部视角(如经济、法律、行业专家),强化决策制衡与合规性。

2.必须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法定必设,不能缺失。

体现国企的民主管理与职工权益保护导向。

第三款:董事的产生方式(内外有别)

一般董事(含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门)直接委派。

职工代表董事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履行出资人机构不能直接指定或委派。

法律效果职工代表董事一旦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出资人机构不得无故罢免或替换。

第四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必设董事长,副董事长为可选。

指定权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非董事会自行选举。

指定范围只能从已经合法产生(委派或选举)的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不能指定非董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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