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一段交通执法视频在互联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画面中,一名外卖骑手因闯红灯被交警拦停。没有常见的争执与对峙,骑手坦然发问:“假如两边都没有车,并且我能确保我没有危险的时候,这种红绿灯可以不用等吧?”执勤交警以近乎平等的语气回应:“规则不是为了有车的时候才存在的。规则不具备选择性遵守。”随后,交警进一步解释了“自利偏差”这一心理学概念——人们倾向于高估自身判断力而低估潜在风险。
这段视频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堪称一次现象级的执法示范。它给所有执法者“打了个样”,也让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思考我国法治进程中两个重要命题:
1.在规则意识尚未完全内化为公民自觉的当下,执法者应当以何种姿态面对违法者?
2.“说理”在法治体系中究竟应占据怎样的位置?
本文试图以该事件为切入点,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剖析“柔性执法”中“说理”行为的法治价值,并探讨其对构建规则意识、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深层意义。
一、事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纯粹的行政法角度看,外卖骑手闯红灯的行为已构成明确的交通违法。交警完全有权依法作出处罚。然而,执法者选择了另一条执行路径:以说服替代处罚,以解释替代训诫。
这一选择完成了执法的两个执法层次目标:
表层目标:制止本次违法行为,消除即时危险。这一点在骑手被拦停时即已完成。
深层目标:促使违法者理解规则的正当性,实现未来行为的自觉合规。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沟通与说服。
交警的行为逻辑清晰地表明:对于大量轻微违法而言,处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如果能够在无需动用惩罚权的前提下,使当事人真正理解并接受规则,则执法达到了更高层级的社会效益——既节约了执法资源,又实现了法治的终极目标:人的内心认同。
这正体现了现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与“最小侵害原则”。
比例原则:执法手段的强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不应“大炮打蚊子”,也不应“轻罪重罚”。
最小损害原则: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保障安全,而非制造对立。过度的执法反应不仅损害执法公信力,也可能激化矛盾。
二、柔性执法的法治边界
柔性执法的力量是巨大的,但它并非无原则的“通融”,也有明确的适用边界。
(一)柔性执法的适用条件
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柔性执法并非无原则的“法外开恩”,而是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违法情节轻微: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承认违法事实,无对抗执法行为;
无主观恶意:系过失或侥幸心理,而非蓄意挑战法律;
通过说理能够达到纠正效果:当事人具备理解能力,说服有现实可行性。
本案中的外卖骑手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而对于酒驾、严重超速、肇事逃逸等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依法处罚,不存在“柔性”空间。
(二)柔性执法是“加法”而非“减法”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柔性执法=不处罚。
实际上,柔性执法是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之上,增加“说理”这一环节。它不排斥处罚,而是在处罚之外,追求更深层次的社会治理效果。
理想的执法模式应是:事实确认 + 法律适用 + 处罚决定 + 说理解释。前三个环节确保执法的合法性,最后一个环节提升执法的有效性。
本案中,面对外面小哥的坦然发问,交警予以充分的回应和说理,并没有简单的援引法条进行训诫,因为他深知,冷冰冰的法条可以制止一次违法行为,但真诚的沟通才能真正触达人心,从根源上改变行为。
三、柔性执法的制度化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柔性执法并非个别执法者的“个人风格”,而是近年来我国官方明确倡导的方向。
2023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
2024年,多地交管部门开始试点“说理式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危害后果以及改正途径。
可以说,视频中的交警正是这一制度倡导的实践者。他的行为不是特例,而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
执法的终极目标不是“罚”,而是“不再犯”。
视频中的交警的目标不是完成执法程序,而是确保骑手未来不再闯红灯。为此,他愿意花费时间讲道理而非开罚单。
当执法者以“平等者”与“沟通者”的角色出现时,公众对规则的认同感会显著提升。原因很简单:人们更愿意遵守那些他们感觉“站在自己这一边”的规则。
写在最后
每一次成功的说理式执法,都是一次对法治的正面宣传。
它会通过当事人的口耳相传、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逐渐重塑公众对执法者的整体认知——从“被迫守法”到“自愿守法”。
法律常常被比喻为“利剑”,象征着国家强制力。
最好的法治,是让人发自内心地认同规则;
最好的执法,是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规则。
这位不知名的交警,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这一道理。
他没有使用强制力,却让一个可能反复闯红灯的骑手从此改变行为。
执法者耐心地说理的背后,是执法者对人性的洞察、对法治的信仰,以及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