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风控、合规,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的“必修课” 发布日期:2026-05-29 作者:胡晖 16123

阅读提示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一项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公司治理义务条款。它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必须建立监督、风控、合规“三道防线”,形成一套能够识别、防范、应对内部违法违规与风险的管理体系。这既是国有资产保护的制度保障,也是国家出资公司作为特殊法人实体的核心合规底线。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家出资公司强化风控与合规管理的规定,系新增条款。它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必须建立并有效运行内部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三位一体的内部控制体系。具体解读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1.内部监督:

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对子公司及重大事项的监督等。

2.管理制度:

如公司治理制度、授权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

3.立法目的:

防止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司运作有章可循、权责清晰。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类型:

涵盖战略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廉洁风险等。

2.核心要求:

(1)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对、报告机制;

(2)明确风险责任主体和控制流程;

(3)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参考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三、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1.合规的含义:

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公司章程及国际条约等要求。

2.具体要求:

(1)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

(2)制定合规政策与手册;

(3)开展合规培训与考核;

(4)建立违规举报与调查处理机制;

(5)重点关注反商业贿赂、反垄断、数据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领域的合规要求。

总而言之,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底线条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既是法律刚性要求,也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内在保障。落实这一条款,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实际执行并重,真正将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日常运营之中。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