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怎么算?新司法解释终于说清楚了! 发布日期:2026-06-04 作者:胡晖 10672

挂靠经营模式中,很多劳动者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我明明在干活,出了事该找谁?
是和实际招我的人之间算劳动关系,还是可以找被挂靠的单位负责?

今天,我们就一次性,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01 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被挂靠单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挂靠经营模式下,法律通常不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挂靠单位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法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 支付劳动报酬

  • 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跳过不具备资质的实际用工方,直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这些核心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2 为什么不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你可能会有疑问:既然要负责,为什么不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原因在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
在挂靠模式下,劳动者往往是由实际用工方(如包工头、挂靠个人)直接招聘、管理、发工资,和被挂靠单位之间并没有实际的管理关系。

过去曾有观点认为可以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但逻辑上存在困难。
新司法解释采取了更务实的方式:不认定劳动关系,但单独设定“用工主体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因为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此主张专属劳动关系下的其他权利,比如:

  •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带薪年休假

  • 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工伤保险除外)

03 维权实操:你应该告谁?能拿到什么?

如果你是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劳动者(建筑工人),可以参考以下诉讼策略:

✅ 告谁?

  • 首先:将被挂靠单位列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 追加:可将实际用工方(挂靠人)列为第三人,方便查清事实

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通常会再向实际用工方追偿。

✅ 能拿到什么?

  • 劳动报酬:被拖欠的工资、奖金等

  • 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写在最后

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虽然在法律上不直接等于“劳动关系”,
但通过“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制度设计,为劳动者开辟了一条务实、高效的维权路径

如果你遇到工资被拖欠或工伤赔偿难的问题:
不必纠结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直接将被挂靠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是更直接、更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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