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约定受让人承担所得税,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6-06-20 作者:胡晖 11105

在上一篇文章《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中,我们聊了股权转让中的税负承担问题。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经常会有一种情形,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承担所得税,这种约定有效吗?

简要来说:此类约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通常有效,但不能改变转让方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01 法律逻辑:法定义务不可转移,债务可以代为履行

税收征管遵循法定原则,即纳税义务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改变。根据所得税的一般原理,谁所得,谁纳税。在股权转让中,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转让方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责任无法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然而,税款本身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一种金钱之债。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

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可以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

这意味着,合同可以约定由受让方“代为支付”这笔税款,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常是合法有效的。

02 不同约定方式的法律效力分析

司法实践中,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措辞会直接影响其效力认定:

1.明确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

此种约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它被视为当事人之间关于税款最终经济负担的安排,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转让方在自行完税后,可依据此约定向受让方追偿。

2.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此类模糊约定存在较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包含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一切费用”的表述通常不包含个人所得税,该税仍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即转让方承担。

3.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款:

如果双方为逃避税款而签订价格较低的“阳合同”用于登记,同时以另一份高价合同实际履行,这种避税条款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甚至引发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03 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相应建议:

1.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若希望由受让方实际承担税款,应在合同中采用清晰措辞,例如:“本次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预计金额为___元)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代为缴纳”。避免使用“一切费用”等模糊表述。

2.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该约定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内效力),不能对抗税务机关(对外效力)。

这意味着,若受让方最终违约未缴纳税款,此时转让方将会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因为税务机关只认法定纳税人,若受让方未缴税,转让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转让方还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若受让方最终违约未缴纳税款,转让方有权通过诉讼等手段向受让方追索其已支付的税款、滞纳金等。”

3.注意履行顺序与证据留存:

转让方作为法定纳税人,仍需先向税务机关完成申报和缴纳。完税后,再依据合同约定向受让方主张偿还。

总结:

约定由受让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在民事合同层面通常有效,但前提是约定必须明确。

同时需清醒认识到,这并不能改变转让方作为法定纳税人的地位,转让方仍需先行履行纳税义务。

写在最后

股权转让中的税负约定,看似只是一句合同条款,实则牵动税、法、财三重风险。作为转让方,切莫以为“约定受让方承担”便可高枕无忧——税务机关只认法定纳税人,一旦受让方违约,您不仅要先行垫付税款,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乃至信用受损。

税收安排没有“万能模板”,每一笔交易都有其独特背景。在签署合同前,建议您务必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税务师,将口头共识转化为经得起推敲的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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