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接私活”帮竞争对手投标,被判赔5万! 发布日期:2026-07-06 作者:胡晖 11164

今天分享一个成都中院发布的真实案例,在此提醒大家:在职期间为竞争对手“帮忙”,同样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01 案件回顾

李某亭与甲服装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参与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活动,违者赔偿50万元

2024年7月,李某亭仍在职,却以乙服装公司联系人身份,参与兰州市某中学年度校服采购项目竞标,并成功中标,涉及约300名学生。而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高度重合。

甲服装公司提起诉讼。金牛区法院经审理指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虽仅规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但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双方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李某亭在其负责的兰州地区,为竞争公司提供投标服务,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对雇主的诚信忠实义务。

综合考虑李某亭的违约情节、校服采购惯例及中标数量等因素,法院酌情将赔偿额定为5万元。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法律分析

1.在职竞业限制,不等同于“离职后才生效”
许多人误以为竞业限制只针对跳槽后的行为。本案清晰表明: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本身就是劳动者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无需等到离职才启动。

2.在职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更广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通常针对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接触核心秘密的人员;但在职期间,只要普通员工为竞争方提供劳动或服务,可能使本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样会受到约束。普通销售、业务人员亦不例外。

3.违约金可能被调低,但仍可能远超“帮忙”所得
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50万元,法院最终判赔5万元,因为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会结合违约行为、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但切勿因此抱有侥幸——即便被调低,赔偿金额依然可能远远超过你从“帮个小忙”中获得的微薄收益。

03 给企业与员工的建议

对企业:

  • 建议与所有可能接触业务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

  • 违约金约定应尽量合理,避免过高被调整。

  • 建立员工兼职、对外投标等行为的内部报备与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

 对劳动者:

  • 在职期间,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投标、咨询、牵线介绍业务等——都可能构成违约。

  • 别以为“只是帮忙”“没收钱”就能免责。法律看重的是行为性质,而非你是否从中获利。

  • 诚信履约,既是对雇主的尊重,更是对自身职业信誉的保护。

写在最后

法律不会纵容“脚踏两只船”的行为。一次看似不经意的“顺手帮忙”,换来的可能是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漫长的诉讼,以及职业生涯中难以抹去的污点。希望每一位职场人都能引以为戒——守住底线,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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