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且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01 为什么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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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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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即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则当劳动者提出续签时,用人单位丧失了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此时,续签与否的决定权转移至劳动者手中——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否则用人单位必须续签。
风险提示:若用人单位直接发出终止通知,该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即“2N”),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02 第三次订立合同,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有“强制订立”属性,但劳动者享有例外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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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强制力:法条中的“应当订立”系强制性规范。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负有无条件订立的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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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例外选择:强制订立的前提是“劳动者提出”。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主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而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合同。
注意: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在续签固定期限合同时未提出异议,并正常签署了固定期限合同,通常视为其已行使了选择权,事后难以再主张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03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1.保留书面证据:
如果劳动者希望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向单位明确表达“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以防单位以“未提出”为由拒绝。
2.审慎签署文件:
在合同到期交接时,切勿签署“个人原因辞职信”或“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否则将丧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权利。
3.维权路径:
若单位单方强行终止,您可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2N)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写在最后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问题的主动权已转移至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再享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但权利的有效行使,有赖于劳动者在程序与证据层面的妥善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