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是否会认定为签“第二次”? 发布日期:2026-07-23 作者:胡晖 13961

首先说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且续延期限届满的,将会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

据此:

  • 无论自动续延的时间长短(即使仅延长一个月),只要续延期限届满,即构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换言之,即便双方未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仅依据原合同中的自动续延条款实际履行权利义务,法院仍可能认定该次续延构成一次“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若劳动者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负有订立的义务。

  • 如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 如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并以合同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2N)。

03 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自动续延”条款,初衷是为避免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合同而承担二倍工资风险。

然而,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该做法反而会引发更重大的法律风险——即提前触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义务。

04 给用人单位的实务建议

1.立即审查并删除“自动续延”条款
这是当务之急。建议对正在使用的劳动合同模板及已签署的个体合同进行全面排查。

具体措施

  • 在今后订立的劳动合同版本中,删除“期满后自动续延”“如无异议则自动顺延”等类似表述;

  • 对已签署且含有此类条款的合同,建议与劳动者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删除或修改,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2.审慎利用“协商延长”策略,严守一年红线
最新司法解释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考察期”操作空间,但须严格遵循时限要求。

  • 若首次合同到期时,企业对是否续签尚存犹豫,可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合同期限

  • 关键红线:协商延长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只要累计延长期限不满一年,就不会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在该延长期间内考察员工,期满后再决定终止或续签。

3.规范合同期满后的“窗口期”管理
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及时处理,将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具体措施

  •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确保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签或终止的决策;

  • 若决定不续签,务必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明确表达终止劳动关系的异议

写在最后

“自动续延”看似便利,实则暗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触发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及早调整合同条款,完善内部流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用工管理的灵活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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