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任意终止权? 发布日期:2026-07-25 作者:胡晖 13284

答案很明确:不能。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曾经享有的“窗口期随意终止权”已被严格限缩,不再存在。

0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确立了“一个月异议期”规则,具体分两种情形:

  • 异议期内(期满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如不愿续签,可主动提出终止,但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异议期届满后(超过1个月):若用人单位未作反对表示且继续用工,法律即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续订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再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若单方终止,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2N)的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新司法解释将用人单位的决策窗口期严格锁定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一旦超期,任意终止权即告丧失。

02 重要例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殊保护

需特别注意:上述“一个月异议期”规则主要适用于首次合同期满,且劳动者尚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情形。

若劳动者已满足法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例如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约),则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必须依法续签,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实操建议

对用人单位:

  • 务必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建议提前30天启动续签或终止的评估与沟通流程;

  • 若决定不续签,须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并依法结清经济补偿,以免陷入违法解除风险。

对劳动者:

  • 若合同期满后你继续工作超过一个月,而单位未提异议,你依法有权要求按原条件续签;

  • 若单位在此后无正当理由强行终止,你可主张其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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