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转正”背后: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如何重塑万亿市场? 发布日期:2026-08-10 作者:胡晖 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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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债券制度层面作出了重要完善,其中第一百九十四条作为公司债券的基础性规范,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合法地位,并对公司债券的定义、发行方式及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本条不仅回应了多年来的市场实践需求,更在统一监管、法律衔接等方面实现了制度突破,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法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对公司债券的定义、发行方式及法律适用作出了基本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该定义包含两大核心特征:

按期还本付息——彰显公司债券的债权属性。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而非所有者,不享有参与或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有权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有价证券——表明公司债券是记载并代表债券持有人债权的法律凭证,具备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二、关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第二款)

(一)条文规定

本条第二款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二)立法意旨

原《公司法》未明确允许非公开发行,但实践中私募债券已发展成熟,并获得资本市场广泛认可。

2023年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已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新《公司法》吸收该规定,在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私募债券的合法地位。

(三)两种发行方式的主要区别

公开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非公开发行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且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可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该规定赋予发行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市场环境和投资者偏好,灵活选择发行方式的自主权。

三、与《证券法》等法律的衔接(第三款)

(一)条文规定

本条第三款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意义

明确法律适用层级公司债券兼具公司融资工具与证券产品的双重属性,其发行和交易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须遵守《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扩展调整范围将原法仅规定的发行条件扩展至发行和交易,并增加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顺应统一监管趋势随着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均已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本条为该体制调整提供了法律衔接的基础。

立足《公司法》框架公司债券相关纠纷应在《公司法》框架内解决,而非仅从以《证券法》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规反向推导。这凸显了公司债券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功能和定位

总之,本条以清晰的定义、灵活的发行安排和严密的法律衔接,构建了公司债券制度的基础规范,既回应了市场实践需求,也为后续监管与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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