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烟,丢了工作,冤不冤?
2026年5月,重庆某危化品企业专职安保人员徐某,因在消防管控区多次吸烟且屡教不改,被公司开除。他不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开除合法,不赔!
看完这个判决,您还觉得“冤”吗?
01 案情回顾
徐某是重庆某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的专职安保人员。这家公司是消防安全重点管控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管理标准远高于普通行业。
公司依法制定了《奖惩管理制度》,划定了专用吸烟点,明确禁止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并组织徐某等全体员工进行了制度学习和培训。
然而,徐某并没有把制度当回事。他在工作期间多次在非吸烟点违规吸烟,并因此受到了公司处罚。
2024年7月,鉴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高危属性,公司再次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通知》,重申企业产品的危险特性,明晰违规吸烟的严重安全隐患,再次强调厂区禁烟纪律。
即便如此,2024年11月,徐某依然我行我素,再次在非吸烟点违规吸烟。
公司遂以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徐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果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
徐某仍不甘心,又将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他的逻辑很简单:不就是抽了根烟吗?至于开除?还要我白走人?
02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给出了三条核心理由:
第一,这不是“违反公司规定”,这是“违反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亦明令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危险化学品制造企业厂区属于典型的火灾、爆炸高风险区域。禁烟规定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刚性纪律,更是落实国家消防法律规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法定要求。
在危化品厂区吸烟,不仅是在挑战公司制度——更是在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徐某不是普通员工,是“管安全的人”。
徐某是专职安保人员,肩负着厂区消防安全巡查、风险防范、纪律监督的核心职责。他的岗位职责本身就包含消防安全防范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相较于普通员工,徐某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纪律遵守义务。
换句话说,别人抽烟是违规,他抽烟是“监守自盗” ——一个负责管安全的人,自己成了最大的安全隐患,主观恶性显然更为严重。
第三,屡教不改,说明根本不把安全当回事。
徐某接受了制度培训,多次因违规吸烟被处罚,公司还专门发布了重申禁烟纪律的通知。在经历了“培训—违规—处罚—重申”的完整流程后,他依然肆意违反规定。
法院指出: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企业劳动管理秩序,更将整个企业置于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之中,已然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03 给所有人的警示
这起案例入选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对劳动者而言,这不是“抽根烟而已”的小事。在高危行业,一次违规吸烟可能引爆的不仅是明火,更是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巨大风险。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
对企业而言,本案同样有深刻启示。企业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法院予以保障——既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维护,也是对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和恪守职业底线的正向引导。但前提是:制度必须健全、证据必须充分、程序必须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