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人必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实务操作要点 发布日期:2026-08-24 作者:胡晖 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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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的规范内容,系统解读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的置备义务及记载事项,并重点说明本次修订的关键变化及其制度背景。

法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的规定。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在于:将原“债券存根簿”统一修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

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的发展趋势——在无纸化债券交易中,传统的纸质存根簿已无必要保留,以名册制度取而代之更为合理。具体解读如下:

一、置备义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义务主体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

强制性属于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

时间要求在公司债券发行时即应置备。

二、名册的记载事项

根据本条第二款,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应当载明以下四项内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这是为了明确债券的权利主体及其有效联系方式,便于公司向持有人履行付息、还本等义务,也便于持有人行使权利。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取得日期有助于确定持有期间,债券编号则是识别特定债券的唯一标识,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这部分内容反映了债券的核心交易条件:

债券总额本次发行的总规模;

票面金额每张债券的面值;

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的时间安排及具体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确定债券发行的起始时间,对于计算利息、确定到期日等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总之,本条通过设定名册置备义务并统一记载标准,既提升了债券管理的规范性,也适应了现代证券无纸化运作的现实需求,有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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