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予支持,但可转而主张赔偿金。
0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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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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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则应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
据此,若劳动合同确已陷入“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则只能依法解除或终止,高管此时虽无法实现恢复劳动关系的目的,但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即二倍经济补偿金)。
02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认定标准
依据202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期限届满,且不存在法定应当续签或续延的情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4.劳动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解除该后劳动关系;
5.存在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
其中,“客观不能履行”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由(如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岗位或部门裁撤,企业经营转型升级,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致使劳动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
03 针对高管人员的特殊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高级管理人员主张继续履行的审查更为审慎,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会重点考量以下特殊因素:
1.岗位的独特性与可替代性
高管的职位通常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若原岗位已被董事会决议撤销,或已由他人实际接替,则恢复履行将缺乏原有的岗位基础,客观上难以执行。
2.信赖关系的存续状况
高管与公司之间须以高度信任和密切合作为前提。若双方因诉讼等争议已产生严重对立,信赖基础不复存在,强制恢复劳动关系不仅难以维系,还可能损害企业正常经营。法院据此通常倾向于认定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04 法律后果及救济路径
如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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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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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转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向劳动者释明,建议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若高管坚持原诉求而不作变更,则可能错失及时获得赔偿金的机会,增加维权成本与风险。
总之,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下,高管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难以获得司法支持,但依法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权利。
建议高管在争议发生后,尽早评估合同履行可能性,合理调整诉求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