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因其他疾病死亡,“三个一次性”待遇是否仍需支付? 发布日期:2026-09-19 作者:胡晖 13737

是否仍需支付,取决于“三个一次性”待遇的请求权在员工死亡前是否已经产生。已经产生的,属于员工生前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可依法继承,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尚未产生的,相关支付义务可能随员工死亡而消灭。

01 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三个一次性”?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三个一次性”,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依法享有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三项待遇通常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02 员工因其他疾病或意外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

核心判断标准是:请求权产生时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自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伤残等级确定后,该请求权即已产生并确定。只要伤残等级鉴定已经完成,该项权利便不因员工此后因其他疾病或意外死亡而消灭,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依法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待遇的请求权,通常自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产生。如果员工在死亡前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已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已经实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则该项请求权已经产生,同样不因员工死亡而消灭。

司法实践已有多个案例,工伤员工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因病死亡,法院仍判决用人单位向继承人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法院通常认为,“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请求权在员工去世前已经产生,不应因员工死亡而免除用人单位早已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

03 与工亡待遇的区分

需要特别注意,“三个一次性”属于伤残待遇,与职工因工死亡后近亲属可领取的工亡待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待遇。

工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针对的是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

“三个一次性”针对的是职工伤残但未死亡的情形。两者不能同时主张,也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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