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满足特定前提条件。
0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且之后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2 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向法院主张赔偿,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关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未办理社保手续”仅指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而不包括已经开立社保账户但欠缴、少缴社保费用的情形。
也有法院认为,“未办理社保手续”既包括全部手续未办理,也包括部分手续未办理,例如漏缴、少缴社保等情形。
正因如此,各地法院对于“漏缴、少缴社保”是否应由法院受理,存在分歧。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办。
这是启动赔偿程序的关键。
如果社保经办机构仍能补办,劳动者应先要求补缴,而非直接主张赔偿。
注意:主张社保待遇损失赔偿前,通常应先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只有在社保部门明确不能补办的情况下,才宜转向赔偿请求。
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的行为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即损失需与未缴社保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03 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参照当地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计算;
(2)在损失难以精确界定时,法院可能判决公司按缴费标准补偿;
(3)若公司事后补缴但未补发之前的差额,劳动者可主张该差额损失。
2.医疗、生育等即时性损失
如因未缴社保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劳动者可直接主张该部分实际无法报销或无法领取的金额。
04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1.核实状态
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确认社保是否确实无法补办;如不能补办,尽量取得《不予处理通知书》等书面依据。
2.申请仲裁
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明确请求赔偿损失。
3.注意时效与证据
社保损失赔偿的仲裁时效存在争议,建议尽早启动程序,并妥善保存所有沟通记录、书面答复、工资流水、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