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确立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则,明确“先补亏、后提公积金、再分红”的法定顺序,并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配依据。
其立法目的在于贯彻资本维持原则,防止公司资产因不当分配而流失,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法条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严格的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公司须逐级满足后方可向股东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置条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即:存在历史亏损且公积金不足时,当年利润优先用于弥补亏损,而非直接提取公积金或分红。
2.提取法定公积金(强制义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意定事项)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决定,法律不作强制干预。
4.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
完成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方可向股东分配。
二、分配比例的适用规则
对于最终可分配利润,本条根据公司类型设定不同的默认规则与例外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
默认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例外情形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该约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多数决。
2.股份有限公司
默认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例外情形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即章程可以预设不同的分配方式。
3.库存股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回购后的库存股)不得分配利润,以防止公司通过自我持股变相获取收益,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三、实务中的关键提示
1.违法分配的后果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的顺序(如未补亏、未提公积金即分红),属于违法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当年利润”的理解
在弥补亏损的语境下,“当年利润”通常指当年产生的利润总额在依法纳税后的部分。实务中需注意: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时,不存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前提,不得强行分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