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避支付抚养费,自愿放弃继承亡父遗产的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25-09-01 作者:胡晖 23574

序 言

 

 

继承,本是公民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由。当父爱缺位,抚养费迟迟未付,一位父亲选择以“自愿放弃继承”的方式将本可获得的遗产拱手让人,这是真正的权利处分,还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逃避债务行为?本文通过人民法院的一则真实判决,向世人警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案 情 简 要

 

 

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个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蒋先生却长期不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争 议 焦 点

 

 

蒋先生自愿放弃继承的行为为什么无效?

 

 

法 律 分 析

 

 

法院认定蒋先生自愿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主要基于以下法律理由:

一、 行为目的具有非法性

蒋先生放弃继承的真实目的并非正常处分权利,而是为了逃避法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存在明显恶意。这种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蒋先生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且通过放弃继承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直接导致其无力支付抚养费,侵害了小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违反了《民法典》1124条:“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否定。

三、 构成滥用权利

继承权的放弃虽属个人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蒋先生在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放弃继承,属于滥用权利,违反《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 符合“恶意逃避债务”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虽无法直接证据证明姐姐存在恶意,但是姐姐与蒋先生是亲姐弟,同属于一个家庭内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姐姐对于弟弟蒋先生的经济状况、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判决)理应知晓或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难以认定她对弟弟逃避债务的意图完全不知情,且蒋先生单方放弃继承且明知后果,已构成恶意逃避债务,该放弃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向世人警示: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得滥用。一旦放弃行为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债权或法定权益,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基本生存权时,法院可依法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结 束 语

 

 

任何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无法逃脱司法的审查。法院的判决维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获得抚养费的权利,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正义与家庭责任。此案提醒每一位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心存对法律、对社会、对家庭的敬畏与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但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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