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总监出差遭老板性侵,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赔偿111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5-09-11 作者:胡晖 18598

序言

 

 

过去,在一些类似的性侵案例中,受害者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非常困难。有关部门可能会认为性侵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工作无关,或者以“《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的是‘事故伤害’而非‘暴力犯罪’”为由拒绝认定。此案的突破性在于:司法实践抓住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本质:没有孤立地看待“性侵”这个犯罪行为,而是向前追溯,审查了整个事件链:工作出差 → 工作宴请 → 醉酒(工作衍生风险)→ 防范能力下降 → 受到伤害。正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她才暴露在了这个特定的风险之下。

 

 

案情简要

 

 

据媒体报道:

崔某某曾任天津一家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商销售总监,年收入过百万元。2023年9月22日晚,她在杭州出差,陪同公司领导王某宴请客户。酒店监控显示,她醉酒后被王某强行抱进房间。事后,她要求对方道歉,王某却称其“污蔑”“不知好歹”。杭州警方随后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在调取酒店监控并逐帧排查时发现,凌晨1时30分许,隔壁房客手持手机走出房间。检察官判断,他可能听到动静并进行录音,录下了崔某某喊“不要”的声音。结合该录音、证词及酒店监控,王某的犯罪事实得到证实。2024年4月2日,王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崔某某自从被王某性侵后,每一天严重失眠和还有噩梦伴随,她自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崔某某遂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津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认定其为工伤。劳动仲裁裁决原公司支付赔偿1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为什么本案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津南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个认定正是紧紧围绕“因工外出”和“由于工作原因”这两个核心构成要件展开的。

一、明确的“因工外出期间”

崔某某是受公司指派,从天津前往杭州出差。她的行程、住宿、宴请客户等活动都是为了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属于典型的“因工外出”。

二、关键的“由于工作原因”

这是本案认定中最关键、也最具突破性的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履职的直接关联性:宴请客户是销售工作的常见环节和延续,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从而为公司争取利益。因此,这场宴饮活动本身是工作行为的一部分。

2、伤害的起因是工作:正是因为履行这份“宴请客户”的工作职责,才导致了崔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进而使其防范能力减弱,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如果没有这次工作宴请,她就不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以那种状态暴露在危险之中。因此,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风险由工作产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理解并不仅指直接从事本职工作,还包括因工作所附带或衍生的风险。在这个案例中,陪同领导、客户饮酒所带来的身心风险,正是工作衍生出的风险。用人单位作为利益的享有者,也应当是风险的承担者。

4、排除“个人原因”

王某和公司方面可能会试图将此事描述为“个人私事”或“酒后乱性”,但司法机关和人社部门的认定驳斥了这一点。

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施害者王某是她的公司领导,双方关系基于职场权力结构。

伤害发生的地点(出差所住酒店)和时间(宴请结束后)都与工作行程紧密相连。

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这起事件并非源于崔某某的个人恩怨或私生活,而是其工作环境和工作活动直接导致的悲剧。

总而言之,崔某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并非因为“被性侵”本身自动构成工伤,而是因为司法机关和人社部门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暴露在风险中并受到暴力伤害”这一核心要件得到了满足。

这个认定是事实、法律和人性化考量相结合的结果,为今后处理类似职场性侵案件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先例,标志着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大进步。

本案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场性骚扰防范机制和出差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禁止上级与下属单独出差时的同住安排;制定严格的商务接待饮酒规范;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和专门的调查处理机制等。

同时,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反性骚扰培训,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如何拒绝不当行为,以及如何寻求帮助。

崔某某的案件虽然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处理,但她所经历的心理创伤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来愈合。她的勇气不仅为自己争取了正义,也为无数潜在受害者开辟了一条新的维权路径。

 

 

结束语

 

 

本案体现了对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更全面保护:这个认定承认了现代职场中,尤其是需要应酬的岗位,女性可能面临的特殊风险,并将这种风险纳入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它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用人单位不能只享受员工外出工作带来的利益,而不对员工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所面临的安全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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