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转300万“劝退”原配,分手后欲讨回,法院判决不退! 发布日期:2025-09-18 作者:胡晖 26038

序言

 

 

近日,一起涉及婚外情与巨额转账的民事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女老板看上已婚男下属,为促成男下属离婚,代为支付其原配300万元离婚补偿,却在与男下属感情生变后试图诉请返还。最终二审法院以“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为由驳回女老板的请求。该案体现了法院在裁判中对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的坚决维护。以下将从案情、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展开分析。

 

 

案情简要

 

 

据媒体报道:

重庆一女老板朱某某经营一家公司,看上了刚入职的年轻已婚男下属何某,两人在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  

为与何某结婚,朱某某替何某向其原配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让其离婚。   

没想到,朱某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又想分开,于是起诉何某和其前妻陈某索回300万。   

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前妻陈某需返还。   

对此,陈某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且基于朱某某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是300万元转账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是赠与还是代付?

二是该支付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三是若违反公序良俗,是否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规则?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认定朱某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驳回其全部诉求,主要基于以下法律理由:

一、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朱某某未能证明其有“赠与陈某”的直接意图。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显示,款项实质是“代何某支付”离婚相关费用(补偿金、抚养费),而非对陈某的无偿赠与。

二、支付动机的伦理评价

朱某某的支付动机(促使何某离婚)本身具有不正当性,但其客观后果是实际解决了何某与陈某离婚中的经济问题。而本案受领方陈某并无主动索要、欺诈等行为,且款项已用于合理用途(如离婚安置、子女抚养),则其信赖利益应受尊重。

若允许支付方在目的达成后反悔索回,无异于鼓励利用金钱操纵他人婚姻关系后再“撤销交易”,此举反而损害社会诚信,法院依法予以否定。 

三、“不法原因给付”法理的适用

二审法院参考了“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原则,强调对意图通过非法或不道德手段获利的一方,法律不予保护。我国《民法典》未明文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但本案判决说明司法实践认可其精神:当给付方存在明显恶意且返还请求有悖公平时,法院可驳回诉请。本案中,朱某某为了男方,主动提供资金,介入他人的婚姻的行为已构成“不法原因”,在破坏他人婚姻后,事后又因情感破裂主张返还其诉求自然不应支持。

本案向世人警示:法律不保护以破坏他人婚姻、谋取不正当情感利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主动出资方事后反悔,极易因动机瑕疵丧失请求权。

 

 

结束语

 

 

本案二审判决并未纵容婚外情或情感交易,而是通过否定主动干预者的返还请求权,警示社会:情感不应被物化,婚姻更不应被买卖。当金钱成为情感博弈的工具时,司法需在原则与个案间寻求平衡——既不鼓励情感交易,也不成为恶意一方的“后悔药”,从而避免司法沦为事后情感与利益清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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