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谨良律师事务所黄亮、杨凯文律师代理的四川华某装饰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员工张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由都江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都劳人仲案〔2025〕532号)。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张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主要仲裁请求,仅确认双方在2016年9月2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入职华某公司,担任企划专员。2025年10月,因张某在公司工作群中公开发表侮辱直接上级领导的言论,华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认定其严重违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提起仲裁,主张包括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六年多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共计30余万元。
二、代理策略与核心抗辩
谨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某公司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制定应诉策略: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主张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未签书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36,800元。
抗辩意见:
该请求已远超一年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裁决结果:仲裁委采纳该时效抗辩,驳回申请。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申请人主张公司无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金80,840.25元。
抗辩意见: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日在公司工作群公然侮辱上级领导“是脖子上者是肿瘤,还是天生智障”;
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书》第37.3条多项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解除合同,合法合规。裁决结果:仲裁委认定员工不服管理,在工作群公然侮辱上级领导,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该行为合法,驳回赔偿金请求。
3.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
申请人主张2016年8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休息日加班,累计要求186,666.8元。
抗辩意见:
申请人每周工作39小时,未超过法定44小时/周;
公司已安排每周一调休;
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无公司盖章或签字,真实性存疑。
裁决结果: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
1.确认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华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仅此一项获支持);
四、案件意义与谨良律师的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
1.规章制度的规范性与可执行性:
华某公司《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条款明确、程序合法、员工签字确认,为合法解除提供了坚实依据;
2.仲裁时效抗辩的重要性:
对于历史遗留的未签合同等请求,及时提出时效抗辩,有效阻断不合理诉求;
3.证据链的完整性:
公司完整保存了工作群辱骂记录、员工手册签字页、解除通知送达凭证等关键证据。
